(2015)佛城法执字第59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周绪连与谭其华、林明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绪连,谭其华,林明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执字第5951号申请执行人周绪连,女,汉族,1985年9月16日出生,住所地贵州省仁怀市。被执行人谭其华,男,汉族,1986年8月23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广宁县。被执行人林明丽,女,汉族,1987年6月6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广宁县。关于周绪连诉谭其华、林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2249号民事判决书和(2015)佛中法立民终字第178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执行人谭其华、林明丽应向申请执行人周绪连清偿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本案受理费1570元。因被执行人谭其华、林明丽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30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1424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谭其华、林明丽的住所在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的管辖内,本院依法发函委托调查,该院回函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谭其华所有的车牌号为粤Y×××××、粤Y×××××车辆,因车辆流动性,暂无法处置。除此之外,本院向广东省内银行及辖区内房屋、国土、车辆、工商等财产登记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情况并拟终结本次执行,其对此未提出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城法执字第595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昌斌代理审判员 王德华代理审判员 蓝 江二○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潘广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