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26民初15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王世新、芦秀岩与周立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世新,芦秀岩,周立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巴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26民初1520号原告王世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动力区。原告芦秀岩,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被告周立民,出生年月不详,住黑龙江省巴彦县龙泉镇福乡村陈家帽铺二屯。本院在审理王世新、芦秀岩诉周立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世新、芦秀岩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世新、芦秀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张海桥审判员 王孟瑜审判员 张志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旭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