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9行初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胡立新与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上海市虹口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行政城建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立新,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上海市虹口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沪0109行初72号原告胡立新,男,196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乐清市。委托代理人沈鎏琪,上海市君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被告上海市虹口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2016年4月7日,原告胡立新起诉至本院,要求撤销沪虹建(2015)FAXXXXXXXXXXXXXX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相应的行政复议决定。本院同日受理了该案,案号为(2016)沪0109行初72号。同日,本院已立案受理了原告雪峰提起的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沪虹建(2015)FAXXXXXXXXXXXXXX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相应的行政复议决定,案号为(2016)沪0109行初63号。由于上述两案原告所要求撤销的行政行为系同一行为,即使行政复议决定文号不同,但复议决定所针对的行政行为相同,且均维持了该行政行为,故应予并案审理,现裁定如下:将(2016)沪0109行初72号案件原告胡立新作为(2016)沪0109行初63号案件的共同原告并案审理。本案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胡立新。审���长邱莉代理审判员 童娅琼人民陪审员 唐尚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建军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