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124民初12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何柳汶与黄文富、刘素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柳汶,黄文富,刘素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24民初1205号原告何柳汶,女,汉族,1982年9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郫县。委托代理人吴兆前,系四川优尚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文富,男,汉族,1966年2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郫县。被告刘素华,女,汉族,1964年10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郫县。原告何柳汶与被告黄文富、刘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受理,诉讼中,原告何柳汶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何柳汶的撤诉申请合乎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柳汶撤回诉讼。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何柳汶承担。审判员 张 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向彦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