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24民初3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原告薛文武与被告吴俊峰、史青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文武,吴俊峰,史青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824民初331号原告薛文武,男,1973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被告吴俊峰,男,197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被告史青霞,女,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住稷山县。原告薛文武与被告吴俊峰、史青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安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薛文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俊峰、史青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薛文武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5年12月1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2600元,由被告吴俊峰出具欠款条据,言明很快给付,后原告多次催要借款,但被告一再借口推诿。为此,请求法院判令1.二被告立即归还原告欠款22600元,互负连带责任;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薛文武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被告吴俊峰书写欠条1张,证明被告吴俊峰借款事实及时间。被告吴俊峰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在答辩期间内递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吴俊峰、史青霞系夫妻关系。2015年12月15日,二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原告薛文武借款22600元,并由被告吴俊峰出具欠条一张。后原告多次催要借款,被告一再借口推脱,为此,原告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及上述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吴俊峰向原告薛文武借款22600元,事实清楚。为此,原告诉请被告归还借款本金5万元请求应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俊峰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薛文武借款本金22600元,被告史青霞负连带责任。如被告吴俊峰、史青霞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5元,由被告吴俊峰、史青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安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史国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