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县执字第13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武海英与新疆鑫淼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海英,新疆鑫淼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伊县执字第1395号申请执行人:武海英,女,汉族,1972年6月16日出生,现住伊宁市。被执行人:新疆鑫淼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区仓房沟路186号1号楼101室。法定代表人:宋方红,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海英与被执行人新疆鑫淼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亦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经与申请执行人武海英的特别授权代理人谈话,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的(2015)伊县民初字第5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若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爱杰代理审判员 斯江来代理审判员 韩文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安文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