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驿执字第18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东与被执行人邢广凯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东,邢广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驿执字第1817-1号申请执行人王东,男,196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乐山路***号*号楼**号。公民身份证号码4128011963********。被执行人邢广凯,男,196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杨家集乡乡政府。公民身份证号码4128221968********。申请执行人王东与被执行人邢广凯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5年11月13日立案执行。现因邢广凯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终结本次程序后,申请执行人王东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持本裁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驿民初字第2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职静梅审判员 张建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