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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4执7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刘玉梅、胡勤凤等与蔡治孟、河南永安运输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梅,胡勤凤,胡书伟,胡书亭,王瑞玲,蔡治孟,河南永安运输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4执7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玉梅,女,194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航空港区。申请执行人胡勤凤,女,197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航空港区。申请执行人胡书伟,男,197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航空港区。申请执行人胡书亭,男,197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航空港区。申请执行人王瑞玲,女,198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航空港区。被执行人蔡治孟,男,198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兰考县。被执行人河南永安运输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65号与国基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黄振峰。本院依据已发生效力的(2015)新民保字第228号民事裁定书,于2015年8月24日查封了被执行人蔡治孟所有的豫A×××××号轻型普通小货车一辆,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蔡治孟所有的豫A×××××号轻型普通小货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瑞甫审判员  王新田审判员  毛 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广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