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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2民初20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张某与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2民初2042号原告张某,女,汉族,农民。被告谢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交纳。审判员  李文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唐美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