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2民初20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张某与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2民初2042号原告张某,女,汉族,农民。被告谢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交纳。审判员 李文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唐美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