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922执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蒋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某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922执78号申请执行人蒋某某,女.被执行���张某,男.本院在执行蒋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应腾交的房屋一直由其父母居住,因执行的该房屋需另一法律程序解决后方可执行,故蒋某某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石泉县人民法院(2016)陕0922执7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焦 军审 判 员 金述林代理审判员 刘 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常壮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