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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执19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李某与周某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1执1903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男,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法定代理人李甲,女,汉族,系申请执行人李某之母。委托代理人陈战吉,胶州润衡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执行人周某某,男,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周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经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胶少民初字第3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48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传票,被执行人于2016年4月26日主动将案款4800元交至本院,2016年4月27日本院将上述案款发放给申请执行人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本院(2015)胶少民初字第32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杰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永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