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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民终13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金社、贾如领等与刘振、高文荣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振,金社,贾如领,高文荣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民终13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振。委托代理人陈东升,夏邑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社。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如领。以上二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张伟杰,河南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文荣。上诉人刘振与被上诉人金社、贾如领、高文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金社、贾如领于2016年3月9日向夏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付其工资4700元。夏邑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6日作出(2016)豫1426民初1244号民事判决,刘振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2016年4月6日本院立案受理。后当事人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自愿撤诉,处分诉权,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夏邑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6日作出的(2016)豫1426民初1244号民事判决;准许上诉人刘振撤回上诉;准许被上诉人金社、贾如领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12.5元,由被上诉人金社、贾如领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刘振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 玮审判员 李念武审判员 朱利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谭 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