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6刑初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张岳超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岳超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6刑初161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岳超,农民。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1月5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1月10日被取保候审。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夏检公诉刑诉(2015)3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岳超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夏邑县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4月21日以立案追诉标准发生变化为由,向本院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张岳超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冉 伟审判员 穆全宏审判员 贾 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