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22民初4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原告聂爱兰与程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红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红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爱兰,程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22民初431号原告聂爱兰,女,197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程和,男,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聂爱兰与被告程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聂爱兰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聂爱兰在案件受理后,宣判前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爱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聂爱兰负担。审判员 夏晓鹭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志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