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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22民初4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原告聂爱兰与程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红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红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爱兰,程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22民初431号原告聂爱兰,女,197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程和,男,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聂爱兰与被告程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聂爱兰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聂爱兰在案件受理后,宣判前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爱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聂爱兰负担。审判员  夏晓鹭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志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