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02民初30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宗佩霞与周志强、赵忠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佩霞,周志强,赵忠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2民初3021号原告:宗佩霞。委托代理人:宗佩鸳。被告:周志强。被告:赵忠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宗佩霞诉被告周志强、赵忠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宗佩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50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 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金晓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