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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03执保5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广东永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廖煜杰追偿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永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廖煜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03执保537号原告广东永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建设路36号铺楼五楼之一。法定代表人钟灿荣。委托代理人谭小仪,广东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谭文秀,广东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廖煜杰,男,汉族,1976年4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案外人周琳,女,汉族,1980年9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原告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作出(2016)粤0703民初2153号民事裁定,准许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6)粤0703民初2153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为保证将来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得到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原告提供的以下担保财产:案外人周琳所有的粤J.691**号、粤J.GD4**号汽车。二、在人民币50万元价值范围内,查封、冻结被告廖煜杰的银行存款或者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被告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此后需要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的期限,以查封、冻结、扣押财产清单正本标注的时间起算。申请人需要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已保全的财产将自动解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健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经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