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83民初22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陈某与平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平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483民初2246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张恩发。被告:平某甲原告陈某诉被告平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朱谷玥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恩发、被告平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平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每月500元至女儿成年为止。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女儿不可能由原告抚养。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女儿平某乙。婚初夫妻感情尚可,之后双方有过争执。2016年3月,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户口本、出生证及原、被告的庭审陈述为证。本院认为,婚姻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婚初感情尚可且育有一女,原告要求离婚但并未提供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证据,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只要双方能以家庭和子女利益为重,互谅互让,夫妻和好是有希望的。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按通知规定期限、金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代理审判员 朱谷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冯 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