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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5民初1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4

案件名称

何钦云与何钦超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钦云,何钦超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5民初1161号原告何钦云,男,汉族,1951年10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允才,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钦超,男,汉族,1957年4月1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何钦云与被告何钦超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何钦超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钦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钦云撤回对被告何钦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何钦云负担。审判长 王 勇审判员 张明喜审判员 黄亚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