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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6民初34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赖光伦与重庆鑫阳城市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刘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光伦,刘军,王宇,重庆鑫阳城市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6民初3429号原告赖光伦,男,195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潘胜龙,重庆歌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军,男,1963年7月3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代理人吴逐流,重庆钜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宇,女,196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吴逐流,重庆钜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鑫阳城市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31号10-G,组织机构代码76886313-7。法定代表人刘军,重庆鑫阳城市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江玉国,男,重庆鑫阳城市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渝中区。原告赖光伦与被告刘军、王宇、重庆鑫阳城市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阳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振华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6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赖光伦的委托代理人潘胜龙,被告刘军、王宇的委托代理人吴逐流,被告鑫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江玉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赖光伦诉称,2008年6月,刘军、王宇(夫妻关系)因共同经营鑫阳公司所需向原告借款91万元。之后三被告陆续归还部分款项。截止2011年1月31日,尚欠原告65万元,三被告共同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据。2015年10月13日,尚欠原告35万元未还,并再次向原告出具借据,承诺于2016年2月9日前还清。由于被告未按约还款,原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立即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35万元,并以35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2月9日起至全部借款还清之日,按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利息。被告刘军辩称,刘军和王宇并非夫妻关系。被告王宇辩称,王宇和刘军并非夫妻关系,也没有向原告借过任何款项,没有出具过任何借条。被告鑫阳公司表示不发表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08年6月24日,被告刘军向原告借款91万元。之后归还部分款项,并于2015年10月13日出具借条,承诺尚欠的35万元借款于2016年春节前还清,但并未按约归还。审理中,原告还出示了一份刘军、王宇签名,鑫阳公司盖章的借据复印件,载明向原告借款65万元,落款时间为2011年1月31日。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在庭审调查中的陈述以及原告提交的借条、打款凭证等在案为凭,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刘军应当在约定的期间内归还借款,未按期归还,应当支付逾期利息。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刘军归还35万元借款及逾期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仅以一份借据复印件要求被告王宇和鑫阳公司承担还款责任,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刘军与王宇系夫妻关系亦无证据证明,据此提出共同还款请求无事实基础。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军归还原告赖光伦借款本金35万元,并支付利息,该利息以35万元为本金,从2016年2月9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以上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赖光伦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00元,减半交纳327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刘军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给付原告赖光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代理审判员  张振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邓 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