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3民初31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与刘学英、孙菊香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刘学英,孙菊香,綦绍丽,綦绍华,綦占帅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3民初3170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负责人车洪尧,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涛。被告刘学英。被告孙菊香。被告綦绍丽。被告綦绍华。被告綦占帅。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平度支公司与被告刘学英、孙菊香、綦绍丽、綦绍华、綦占帅保险人代位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诉称,2014年8月11日14时20分许,綦春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电动三轮车沿平度蓼兰镇綦万路由西北向东南方向行驶至肇事处,与我司承保的王黎明所有的鲁B×××××号车相撞,导致该车车损,綦春竹当场死亡。经平度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綦春竹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我司已赔偿鲁B×××××号车的车辆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民事权益。为此,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4837.5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请求行使代位求偿权,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应当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本院送达不到被告,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因此应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1元,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侯京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苗振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