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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92民初7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张焕模与于建筑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焕模,于建筑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92民初761号原告张焕模。委托代理人徐晓锋,荣成石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于建筑。委托代理人孙红军,荣成成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焕模与被告于建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通知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丽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苏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