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龙高民初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董勤倩与南阳市玉米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南阳天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勤倩,南阳市玉米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南阳天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天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龙高民初字第332号原告董勤倩,女,汉族,1964年10月25日出生,住南阳市。委托代理人王平,河南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南阳市玉米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68175680-6。住所地南阳市明山路西侧。法定代表人杨博翔,任总经理。被告南阳天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67008830-4。住所地南阳市明山路**号。法定代表人杨博翔,任总经理。被告杨天海,男,成年,汉族,住南阳市。原告董勤倩与被告南阳市玉米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南阳天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天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涉嫌刑事犯罪,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董勤倩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060元,退还原告董勤倩。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景 坤审判员 张芳芳审判员 马 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