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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龙民特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朱少爱、蔡景初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少爱,蔡景初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龙民特字第9号申请人:朱少爱。被申请人:蔡景初,系申请人配偶。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朱少爱与被申请人蔡景初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申请人朱少爱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朱少爱向本院撤回申请,属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朱少爱撤回申请。代理审判员  廖宝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殷晓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