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115民初26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原告夏家海与被告陈飞、杨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家海,陈飞,杨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5民初2698号原告夏家海,男,1977年10月10日生,汉族。被告陈飞,男,1984年12月29日生,汉族。被告杨慧,女,1986年12月30日生,汉族。本院于2016年3月7日受理了原告夏家海诉被告陈飞、杨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本案被告陈飞下落不明,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无法送达,本案需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向被告陈飞送达,故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由审判员邵长伟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沈志平、贾恒民组成合议庭。审判员  邵长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韩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