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民终3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辜宝军、严生学与廖俊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严生学,辜宝军,廖俊华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民终3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严生学,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涛,汉中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被告)辜宝军,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廖俊华,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程全礼,汉中市汉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辜宝军、上诉人严生学因与被上诉人廖俊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2015)汉台民初字011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辜宝军、上诉人严生学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涛、被上诉人廖俊华及其委托代理人程全礼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汉台区人民法院(2015)汉台民初字0117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汉台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严生学预交二审受理费1244元,上诉人辜宝军预交二审受理费504元,均予以退还(持据领取)。审 判 长 胡彦飞代理审判员 张 杪代理审判员 李小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金发回重审函(2016)陕07民终377号汉台区人民法院:上诉人辜宝军、上诉人严生学与被上诉人廖俊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以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裁定发回重审。现提出以下问题,请重审时参考:1、辜宝军就其店铺装修与严生学存在什么法律关系?严生学或者辜宝军就安装店铺不锈钢吊楣与案外人肖记、廖俊华又存在什么法律关系?你院认定辜宝军、严生学均是接受廖俊华劳务的雇主,判决二人各承担40%的责任,缺乏事实依据。2、肖记在本案不锈钢吊楣安装时是否仅是提供技术劳务的人?肖记和廖俊华在本案中是否仅是工友关系?二审中辜宝军提出不锈钢吊楣的材料、制作、安装均由肖记负责,认为肖记也应对本案承担赔偿责任,但一审卷中肖记出具的书面证明和严生学委托代理人对肖记的调查笔录则极为简单,对相关问题未曾涉及。本案因二审出现新情况导致案情发生变化而被发回重审,原审不属错误发改案件。2016年4月27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