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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2执54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北京昊天诚业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昊天众拓科技有限公司,胡冬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2执5405号申请执行人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5号楼101、2105、2106、2107、2108-1单元及22层。负责人朱予生,行长。被执行人北京昊天诚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08号3号楼2门1703室。法定代表人胡冬梅。被执行人北京昊天众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08号3号楼2门1105室。法定代表人胡玉章。被执行人胡冬梅,女。本院在执行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北京昊天诚业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昊天众拓科技有限公司、胡冬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北京昊天诚业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昊天众拓科技有限公司、胡冬梅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借款本金一千八百五十万元及罚息、复息等款项。本院在诉讼中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胡冬梅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X号X号楼X门XXX号、XXX号及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立清路X号院X号楼X层X单元XXX号的房产,但均系轮候查封,故该三套房产暂不具备处理条件。此外,本院经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向有关车管部门查询车辆后,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北京昊天诚业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昊天众拓科技有限公司、胡冬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建平审 判 员  赵建民代理审判员  杨晓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贾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