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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磴执字第7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李彦与张凤鸣、巴彦淖尔市润鸣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磴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磴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彦,张凤鸣,巴彦淖尔市润鸣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磴执字第746号申请执行人李彦,男,汉族,1977年6月26日出生,住临河区。被执行人张凤鸣,男,汉族,1949年10月25日出生,住磴口县巴镇。被执行人巴彦淖尔市润鸣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凤鸣,系该公司董事长。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李彦申请执行巴彦淖尔市润鸣工贸有限公司、张凤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磴民三初字第14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立案执行。立案后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磴口县人民法院(2015)磴执字第74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到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何小平执行员  孙兴民执行员  任 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玉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