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刑更6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赵惠新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刑更610号罪犯赵惠新,男,197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鹤岗市人,初中文化程度。曾因犯抢劫罪于2002年被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元。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于2012年6月20日作出(2012)郑铁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认定赵惠新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没收的个人财产一律上缴国库。刑期自2011年11月16日起至2026年11月15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7月17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赵惠新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赵惠新在成都购买毒品后于2011年11月15日乘坐成都至沈阳的列车,途中被乘警检查出两袋疑似毒品,经鉴定缴获的疑似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净重83.36克。该犯系累犯。罪犯赵惠新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6月10日、2014年11月10日、2015年9月10日获得表扬;2014年1月10日获得记功。2014年12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8月7日、2015年1月22日记过处分。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赵惠新入狱以来,两次因违反监规被给予记过处分,未主动执行财产刑,服刑期间狱内消费偏高,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尚不足以证明其符合确有悔改表现的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惠新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进代理审判员 刘喆人民陪审员 张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袁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