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007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晓平与被执行人马长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晓平,马长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00731号申请执行人张晓平,男,1960年10月14日生,满族,无业,住辽宁省北镇市。被执行人马长辉,男,1975年12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申请执行人张晓平与被执行人马长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北民二初字第02021号民事调解书,双方达成协议:被告马长辉分别于2015年9月30日、11月10日给付原告张晓平购车款10万元及违约金39000元,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经本院调查了解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北执字第0073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若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磊审 判 员 王海峰代理审判员 姚占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曹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