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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22民初10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田某某与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22民初1092号原告:田某某,女,1990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农安县。被告:邢某某,男,198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与被告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初春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