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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字第53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孙玉荣申请执行孙翠玲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玉荣,孙翠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5355号申请执行人孙玉荣,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孙翠玲,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关于孙玉荣申请执行孙翠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东民初字第28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孙翠玲所有位于东胜区房产一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孙翠玲所有位于东胜区房产一处。二、查封期限为3年,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延长查封期限。查封期间停止办理权属变更、抵押、担保等手续,逾期或解除查封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温 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泽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