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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6民初30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杨六红与烟台中福房地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夏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6民初3093号原告杨六红,女,1966年5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委托代理人刘德龙,上海嘉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烟台中福房地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龙口市。法定代表人刘志耕。被告上海夏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郭连才。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六红与被告烟台中福房地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夏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上海夏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涉嫌刑事犯罪被立案侦查、原告以受害人身份向公安机关报案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出于自愿,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六红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张志良审 判 员  姚 蓉人民陪审员  陈荣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 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