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322执2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吕恺与董巧丽离婚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恺,董巧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22执225号申请执行人吕恺。被执行人董巧丽。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恺与被执行人董巧丽离婚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董巧丽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吕恺亦不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吕恺申请执行标的1249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执行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2015)高民初字3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吕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单保光审判员  蔡雁飞审判员  宋 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