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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民初字第17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陈建飞与康宝林、赵洪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飞,康宝林,赵洪伍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初字第1703号之一原告陈建飞,男,1985年4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康宝林,男,1979年12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赵洪伍,男,1987年7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飞诉被告康宝林、赵洪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建飞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赵洪伍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建飞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飞对被告赵洪伍撤回起诉。审 判 长  童海峰人民陪审员  赵兴学人民陪审员  钟文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许珈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