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刑更7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王华彬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刑更737号罪犯王华彬,男,1971年4月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初中肄业。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7日作出(2009)汴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华彬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09年4月15日起至2024年4月14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09年10月30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2年9月12日对王华彬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王华彬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4月15日下午3时许,王华彬与被害人裴某某等人在同村村民王某某家喝酒,酒后王华彬与裴某某发生口角,继而厮打,王华彬取出尖刀向被害人左腹部刺一刀,致裴某某抢救无效死亡。王华彬有自首情节,其妻代为赔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万元,双方达成民事赔偿谅解协议。罪犯王华彬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获得1次记功、6次表扬,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王华彬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华彬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21年8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进审 判 员 董忠智人民陪审员 张 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袁 珂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