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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6执4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宋晓丽与西部云谷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晓丽,西部云谷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6执4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宋晓丽,女,1988年7月11日出生,原西部云谷技术有限公司员工。被执行人西部云谷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丽娟,系该公司经理。银川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银劳人仲裁字{2015}71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为申请执行人补缴2015年1月至2015年9月期间的养老保险费。执行过程中,本案依法对被执行人西部云谷技术有限公司房屋、车辆以及银行存款做了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西部云谷技术有限公司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也无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执行不能,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西部云谷技术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银川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银劳人仲裁字{2015}717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民代理审判员  沈天宇代理审判员  马君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哈志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