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7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蔡连峰与牟世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连峰,牟世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751号申请人:蔡连峰,男,汉族,住平原县。被执行人:牟世青,男,汉族,住平原县。申请人蔡连峰与被执行人牟世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平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平商初字第9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蔡连峰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牟世青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2015)平商初字第93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蔡连峰发现被执行人牟世青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平原县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怀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祝博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