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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423民初4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王文友与廖礼祥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友,廖礼祥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23民初412号原告王文友,男,现年42岁。被告廖礼祥,男,现年50岁。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文友诉被告廖礼祥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王文友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文友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25.00元,由原告王文友负担。审判长  唐朝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贵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