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423民初4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王文友与廖礼祥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友,廖礼祥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23民初412号原告王文友,男,现年42岁。被告廖礼祥,男,现年50岁。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文友诉被告廖礼祥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王文友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文友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25.00元,由原告王文友负担。审判长 唐朝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贵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