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804民初4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贵港市金典农机有限公司与黄业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港市金典农机有限公司,黄业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04民初479号原告贵港市金典农机有限公司,地址贵港市建设西路24号门面(市农机技术推广服务站)。法定代表人黄立峰,该公司经理。被告黄业香,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贵港市金典农机有限公司诉被告黄业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庭外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贵港市金典农机有限公司在本案开庭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属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港市金典农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41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原告贵港市金典农机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伟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党 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