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刑更7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李劲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刑更766号罪犯李劲,曾用名李进、李学堂,男,196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沈丘县人,大专文化。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5日作出(2012)沈刑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劲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1万元。刑期自2011年12月3日起至2020年11月27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7月26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4年11月14日对李劲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李劲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6年9月至2007年2月,李劲在担任沈丘县纸店信用社主任期间,先后六次从出纳会计处拿取库款147万元挥霍。后安排他人办理假贷款借据走平账务,给纸店信用社造成138万元损失。2008年9月,李劲冒名以300元的价格向吕书良出售伪造发票时,被民警当场抓获。2015年12月24日缴纳罚金1000元。罪犯李劲自上次减刑以来,获得4次表扬,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李劲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李劲不积极退出赃款,未能消除其犯罪行为造成的社会影响,依法予以从严掌握。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劲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进审 判 员 董忠智人民陪审员 张 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袁 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