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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03民初3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吉安华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建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安华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建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03民初369号原告吉安华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国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世平,男。被告刘建水,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吉安华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建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安华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安华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安华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吉安华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XX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珂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