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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2民初4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阎飞与王云弟、牛浩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阎飞,王云弟,牛浩森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2民初488号原告:阎飞,男,汉族,住蒙城县。被告:王云弟,女,汉族,住蒙城县。被告:牛浩森,男,汉族,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王云弟,系牛浩森母亲。本院在审理原告阎飞与被告王云弟、牛浩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阎飞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阎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阎飞负担。审判员  王宝琴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杜 颍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