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执23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王瑞与楼献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瑞,楼献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2执2326号申请执行人王瑞。被执行人楼献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瑞与被执行人楼献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已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而楼献清所有的坐落于义乌市香港城西片5幢3单元302室的房产,本院现在处置中,一时无法处置完毕。另申请执行人经告知后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782执232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吴敬清执 行 员 杨王平执 行 员 赵 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朱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