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35民初5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李伟彬与齐小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伟彬,齐小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5民初571号之一原告:李伟彬。委托代理人:辛国安,蠡县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齐小欢。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伟彬与被告齐小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伟彬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伟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伟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00元,诉讼保全费980元,由原告李伟彬承担。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孔卫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