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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宛龙梅民初字第6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5

案件名称

原告南阳华联汽车租��有限公司与被告梅南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阳华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梅南南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宛龙梅民初字第655号原告南阳华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建新,任总经理职务。委托代理人冯墨竹、冯延全,南阳市宛城区汉冶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梅南南,男。原告南阳华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梅南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郭建新及委托代理人冯延全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梅南南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7月23日,原、被告签订租车合同被告梅南南租赁车牌号为豫R979**号雪铁龙汽车一辆。因该车需要保养,原告经与被告协商后将租赁车辆换成车牌号为豫R0J3**号雅阁车一辆。2013年11月20日被告驾驶该雅阁车发生交通事故,撞上路边障碍物造成车辆受损,产生维修费15000元,由原告垫付。被告于2013年12月13日又与原告签订租车合同,租赁车辆为豫AK22**号大众朗逸轿车,租期为2013年12月13日至2014年12月13日,租金每日200元。2014年4月13日被告便不支付租赁费并将车抵押给他人,直至2014年9月20日原告才找到该车并将车收回,期间产生租赁费31400元。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偿还维修费及租赁费,被告一直推脱未付,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雅阁车辆维修费15000元、支付原告租金314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支付利息并负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梅南南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未答辩亦未举证。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23日,原、被告签订租车合同被告梅南南租赁车牌号为豫R979**号雪铁龙汽车一辆。因该车需要保养,原告经与被告协商后将租赁车辆换成车牌号为豫R0J3**号雅阁车一辆。2013年11月20日被告梅南南驾驶该雅阁车发生交通事故,撞上路边障碍物造成车辆受损,产生维修费15000元,原告于2013年12月10日支出该维修费。被告梅南南于2013年12月12日向原告法定代表人出具欠条并按有指印,“今欠郭建新雅阁维修费壹万伍仟元整(15000元)。欠款人,梅南南,2013年12月12日。”被告于2013年12月13日又与原告签订租车合同,该合同约定,“租赁车辆为豫AK22**号大众朗逸轿车,租期为2013年12月13日至2014年12月13日,租金每日200元。”原告称2014年4月13日被告梅南南就不再支付租赁费并将车抵押给他人,直至2014年9月20日原告才找到该车并将该车收回。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偿还维修费及租赁费,被告一直推脱未付,故原告于2015年12月4日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原告举证的被告书写的欠条、汽车租赁合同以及当事人的陈述予以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并记录在卷。本院认为,被告梅南南租赁原告车辆后产生维修费并就车辆维修费向原告出具欠条,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事实清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维修费的请求本院应予支持。原、被告双方签订汽车租赁合同,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未按约定支付租赁费,显属不当,被告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民事责任。被告租赁费仅支付到2014年4月13日,直至2014年9月20日原告将车辆收回,期间157天,产生租赁费合计31400元,被告梅南南应当承担。双方的租赁合同2014年12月13日到期,原告请求的租赁费在合同约定期限之内。综上所述,原告该项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梅南南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影响本案的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梅南南向原告南阳华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维修费15000元。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梅南南向原告南阳华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赁费31400元,并自2015年12月4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判决生效后十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96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雅丽审判员 :相庆磊审判员 : 常 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 韩 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