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11民初32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冯克柏与武汉鑫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克柏,武汉鑫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1民初3268号原告冯克柏。被告武汉鑫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克柏与被告武汉鑫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9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克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14元,减半收取125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谭培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田本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