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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24民初5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5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诉被告李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李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124民初542号原告李某,女,汉族,湖南道县人,居民。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波、石坚,湖南濂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丹,男,成年人,汉族,湖南道县人,居民。原告李某诉被告李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奕红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王红秀担任庭审记录。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6月被告因做股指期货生意,欠原告欠款23万元,于2015年6月5日写下了欠条,经原告要求付款,被告未能及时归还。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欠款23万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在举证期限内举证如下:欠条一张,证明李丹欠李某6月3日-6月5日垫资购买股指期货资金23万元。被告李丹未予答辩,亦未出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李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故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本院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举证证据规则,本院予以采信。综合全案证据和审理笔录,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15年6月被告因做股指期货生意,欠原告欠款23万元,于2015年6月5日写下了欠条。原告要求被告付款,被告未能及时归还,原告遂将被告诉至本院,要求其给付欠款。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借原告的钱购买股指期货,欠下原告23万元,原告向其追讨欠款,而其久拖不还,被告的行为属违约行为,应承担本案的全部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李丹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某欠款23万元。本案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被告李丹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陈奕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王红秀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