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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5民初4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25民初477号原告王某某,女,198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周某某,男,198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 判 员  姚远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谭 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