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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行终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李宇与罗江县公安局行政行为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川06行终29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李宇。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李宇不服四川省罗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626行初4号不予立案行政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李宇报警后,罗江县公安局于2015年4月5日已向上诉人李宇送达了罗江县公安局罗公(刑)受案字【2015】228号《受案回执》,说明该局已将上诉人李宇报警的事项纳入刑事侦查范围,而刑事侦查行为并非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其上诉理由及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裁定不予立案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宇的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文 斌审判员 王新川审判员 康 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 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