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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法执字第2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颜令菲与谷红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令菲,谷红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法执字第2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颜令菲。被执行人谷红斌。申请执行人颜令菲与被执行人谷红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颜令菲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东民二初字第2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谷红斌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诉讼费4400元。本院于2013年5月17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谷红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谷红斌以其母文雪梅(身份证号码:)的名义在衡阳汇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37%的股份。2015年10月27日文雪梅将名下湖南汇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37%的股份转让给李静并在工商部门办理了过户手续。经本院查实,该股权转让未支付相对应的对价,有逃避债务之嫌,严重侵犯了债权人的利益,属于无效行为,本院不予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李静持有的湖南汇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37%的股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志明助理审判员  邓卫锋助理审判员  汤红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邹 兆校对责任人:邓卫锋打印责任人:邹兆 更多数据: